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