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

持续推动科技创新,鼓励和支持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和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协同推进成渝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支持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创建创新创业活动品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