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