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降低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