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