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二条有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发展定位、功能布局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有关产业规划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