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一条有效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