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