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华侨在本省投资创业。引导华侨发挥人才、技术、资金的优势,在本省重点发展产业、优势特色产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领域投资和创业。

华侨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华侨在本省投资的,依法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