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华侨在本省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运输、通讯、社会保险、财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住宿登记等事项,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持有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证明其身份。华侨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完善相关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华侨办理相关事项提供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