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经批准注册登记的华侨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待遇。

华侨在本省投资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华侨投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