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华侨在本省居住期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经济困难的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获得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