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华侨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华侨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