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华侨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华侨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