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享受当地户籍学生入学同等待遇。

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进行身份认定并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华侨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考本省联合招收华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普通高等学校。

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本省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