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夫妻双方原户籍所在地均在本省的华侨,在中国境内生育的,适用国家及本省的生育规定。夫妻双方一方原户籍所在地在本省的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居民或者原户籍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华侨,在中国境内生育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国家及本省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育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