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路线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