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住居民的生活污水应当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处理达标后的污水引到保护区外排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需要,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住居民搬迁计划并依法给予安置补偿,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