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跨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与水体并行的道路、桥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视频监控,并设置防撞护栏、桥面径流收集管网和应急池等设施,防止道路交通活动对饮用水水体的污染。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