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