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