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