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水库、重要河道、湖泊作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同时规划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并逐步配套相应的供水管网和其他相关设施,加强管理与保护。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