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有关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于三十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