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山体陡坡地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有关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划定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并公告。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