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一般保护山体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可以根据山体保护规划进行相关的项目建设。需要开挖山体的,山体的坡面防护、排水等保护性工程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实施,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改变山体原貌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般保护山体范围内,采石、采矿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标准,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