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重点保护山体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进行国防、军事、交通、水利、林业、电网、消防、通信、气象、地震监测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根据山体保护规划依山就势、因地制宜建设山体公园、体育运动等市政、景观游赏配套设施,发挥山体生态、旅游、休闲功能。道路建设需要穿越城镇规划区内山体的,应当采取建设隧道方式,保持山体原貌。

在已有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建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山体风貌相协调。

重点保护山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采矿、挖砂、取土;

(二)房地产开发;

(三)新建、扩建风力发电项目;

(四)新建、扩建坟墓;

(五)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倾倒、堆放、填埋固体废物;

(六)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与山体保护规划不相符的其他建(构)筑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