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体保护规划划定重点保护山体保护控制线,设置保护界桩、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责任单位以及举报电话等。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山体保护界桩、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