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秩序维护工作。

鼓励成立停车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

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或者非机动车出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