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通行,或者在未取得所有权、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