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配置监控、照明、排水、通风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超出规定区域收取停车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