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要求提供资料办理备案或者补充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