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泊位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居住小区在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经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同意,可以将配建的停车泊位错时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