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放行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