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公益林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将生态公益林保护纳入公益宣传内容,播放、刊登生态公益林保护宣传的公益广告,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