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水利、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