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