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公益林界标(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