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生态公益林中的乔木林、灌木林改造或者变相改造成竹林、经济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