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利用生态公益林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