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购买生态公益林管护服务、聘请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发放生态公益林管护费的依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