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购买生态公益林管护服务、聘请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发放生态公益林管护费的依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