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

(二)生态公益林管护成效;

(三)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生态公益林增减平衡、先补后用和保证质量的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