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上级人民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规划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