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规划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