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监测,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动态监测体系,开展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评价,并向社会定期发布监测、评价报告。生态公益林动态监测结果应当作为生态公益林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