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监测,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动态监测体系,开展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评价,并向社会定期发布监测、评价报告。

生态公益林动态监测结果应当作为生态公益林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