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