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四章 资金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等方式建立补偿关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