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等方式建立补偿关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