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四章 资金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是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一)生态公益林未发包和流转的,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集体林(农)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承包者;(三)根据合同流转生态公益林经营权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补偿对象;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