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等级、质量、生态效益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短期调整计划,逐步提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财力状况,提高当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