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经依法批准利用的生态公益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增减平衡、先补后用、保证质量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重点生态区位内进行调整补充;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有困难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异地补充,异地补充所需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