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打枝、砍柴、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采挖林木(树兜)、放牧;

(二)修建坟墓;

(三)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

(四)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擅自修筑建筑物;

(五)从事木材加工生产经营活动;

(六)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